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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例涵工會 勞界倡訂指引列情景 部分團體為國際組織屬會 憂遭總會連累盼政府釐清

【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建議擴大《社團條例》涵蓋範圍,包括法團及職工會等,如保安局長合理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運作是維護國安所需,或本地政治組織與境外政治組織有聯繫,便可刊憲禁止運作。勞聯和工聯會均關注,有本地工會或擔心違法而影響國際的交流活動,建議政府制定指引列明違法情况,並釐清本地組織需否負刑責的情况。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榮譽教授卜約翰稱,修例建議明顯擴大警察監管公民社會的權力。特區政府發言人早前回覆查詢重申,保安局長考慮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禁止組織在特區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需按每宗個案實際情况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也需顧及任何適用的權利和自由。諮詢文件亦稱,在更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同時,會尊重現有機制對結社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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