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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7人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申終院上訴許可

【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其中7名被告,即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就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分別被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7人不服定罪和刑期早前上訴,均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律政司昨表示已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上訴許可。另外,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被駁回,據悉亦正向上訴庭申請證明書到終院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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