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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刑法列「認罪從寬」 陳弘毅:所有刑案適用

【明報專訊】昨在呂世瑜上訴案裁決,終院裁定《港區國安法》第33條中被告減刑因素僅限於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罪行,3種情形「已是盡列無遺」,並解釋稱第33條立法原意及目的,是提供誘因令被告停止犯罪、或協助當局執法或打擊危害國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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