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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撤釋放令獲批者 平均已遵令7.5年 醫衛局擬增自動檢視機制 最長兩年一覆核

【明報專訊】現時被安排「有條件釋放」(下稱「CD」)的病人如欲撤銷其釋放條件,須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上訴。醫衛局數據顯示,過去5年上訴獲批撤銷釋放條件的病人中,平均已接受7.5年CD,最長13年,最短3年。副醫衛局長李夏茵昨稱擬增設自動檢視機制,每隔不多於兩年審視病人需否繼續維持CD令。精神健康諮委會成員阮淑茵稱,精神病友撤令覆核困難重重,歡迎引入自動檢視機制,惟建議每年審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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