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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認罪未減刑 獲批終極上訴證明

【明報專訊】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條文須判囚5至10年,將原定的3年8個月刑期增至5年,令呂失去認罪可獲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呂不服刑期上訴但敗訴,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認為本案是首宗涉及國安法21條及33條的上訴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呂須再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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