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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無證明書國安委可介入 選委:「新情况」處理機制 陳弘毅:釋法只指海外律師

【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決定中,除重申特首在國安案件發出證明書機制外,也提及國安委可在法院無索取特首證明書時直接就「該等問題」作決定。翻查資料,2011年剛果案,終院多數裁決雖決定提請人大釋法,但認為中央已就當時爭議清楚表態,毋須按《基本法》19條向特首申請涉外交事宜的證明文件。據新華社引述人大法工委解釋,今次釋法明確國安法「新情况新問題」適用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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