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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頃內毋須詳評 環署:仍須符城規無漏招

【明報專訊】現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條例「附表3」列明,研究範圍包括20公頃以上市區發展工程項目的工程技術可行性研究,須有環評報告。環境及生態局優化《條例》程序的4項措施中,包括更新《條例》內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並建議50公頃以下項目毋須詳細環評,環保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曾世榮昨表示,50公頃以下項目多為住宅,一般不涉嚴重影響環境的大型工程,又說項目即使不在環評框架下,仍須合乎城規條例等,不存在「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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