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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級別須至少囚5年 上訴庭裁理大生敗訴 認罪扣減後 國安案刑期不可低於下限

【明報專訊】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昨日裁決,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本地法律認可的求情因素,必須與有效懲治危害國安行為的目的一致,即使適時認罪亦不能減刑至低於最低刑期,裁定上訴人、理大學生呂世瑜維持判監5年,不可獲全數三分一的認罪刑期扣減。法律學者戴大為相信本案判決或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又認為呂在認罪前不知不能減刑,判決對他不公;另一法律學者陳弘毅則認為被告不能推測量刑起點,故認罪仍「相當可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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