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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修訂限新聞自由法例 列檢取新聞材料門檻

【明報專訊】目前《釋義及通則條例》中有關處理新聞材料的規定,是於1994年港英政府提出,翌年立法局(現稱立法會)通過,過程中吸納了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外國記者會的建議。當時修訂引入三級制門檻,其中執法機構若要單方面進入處所搜尋或檢取新聞材料,須紀律部隊首長級人員向法庭申請,證明涉事人已觸犯可逮捕的罪行,申請亦須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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