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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罪行」未納暴動 律師:已涵藏械藏武

【明報專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9A條為對監禁16至21歲少年犯的限制。對於暴動罪不屬例外罪行,執業律師熊運信指出,例外罪行已涵蓋無牌藏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故不包括暴動罪,反而法改會曾倡議廢除例外罪行,認為它限制法院判刑選擇,但政府拒絕。大律師蘇俊文稱,暴動涉及政見表達,若納為例外罪行,許多或受唆擺年輕人將入獄,反問他們「係咪咁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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