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官林偉權昨裁決時,花了不少篇幅引述終審法院就7.28「赴湯杜火」暴動案的判辭。林官表示,一男一女學生及無業女被告攜帶生理鹽水和防毒面罩等物品,並跟隨暴動人群游走移動,是一種「依附及支持暴動者的表現」。林官又說,「不是每個集結者都會『動』起來」,即使被告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也算參與暴動。 相關字詞﹕暴動罪 終審法院 理大救援戰 反修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