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四男兩女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捕,初次定罪者最高可判監兩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如果旁聽者擾亂法庭秩序,一般會被控藐視法庭罪,但本案未到落案起訴的階段,尚待律政司考慮是否牽涉其他罪行元素。他強調,《刑事罪行條例》廣義上可被視為《港區國安法》的一種,「不要錯誤地以為它不嚴重」。 相關字詞﹕湯家驊 藐視法庭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刑事罪行條例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