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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減刑判辭:3案分期執行過重

【明報專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前區議員梁凱晴,早前在前年維園六四集會案開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4個月,兩人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黃上訴得直,刑期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遭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原審法官將黃之鋒牽涉的3案刑期分期執行屬刑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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