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6日在深水埗被指管有10支雷射筆時拒捕,以及涉在知悉手機會被檢取作證物後重置手機一案,昨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辭。辯方指出,被告遭截停時不知警員身分,受驚下「彈開」反應合理,又斥事隔16個月加控拒捕罪,是有意「對付被告」;控方則認為拒捕控罪不需依賴被告知悉警員身分。案件押後明年2月9日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相關字詞﹕區域法院 妨礙司法公正 拒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鐳射筆 方仲賢 香港浸會大學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