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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港台不享言論自由

【明報專訊】對於政府部門或節目是否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稱《人權法》)下的言論自由保障,記協和港台工會一方強調,通訊局的裁決有違法例,限制了言論自由,法官周家明昨於判辭逐一反駁,再次重申相關條文只適用於香港居民或個人,作為政府部門的港台、作為節目的《頭條新聞》並不享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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