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駐守邊界警區特別職務隊的44歲警長,未經許可下向一名同袍及7名下屬借貸合共21.6萬元,其間只向同袍償還約5萬元,至今沒有向7名下屬還款。該名已辭職的警長早前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昨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須還押懲教署看管至10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 相關字詞﹕廉政公署 警長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