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昨日刊憲生效,特首辦、立法會、司法機構及政府一站通的網站首頁均加上國徽圖案,但政務司長等官員、政策局的網頁則未有跟隨。條例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或國徽,違者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政府發言人昨表示,修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國家」,市民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相關字詞﹕特首辦 立法會 國旗及國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