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經修訂後,新增兩項罪行,分別為「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在選舉中投票」,以及「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廉政專員工作簡報指出,廉署除了「雷厲執法」外,亦採取預防與介入的策略,要求社交媒體平台或網站刪除可能構成操控或破壞選舉的罪行的內容。 相關字詞﹕特首選舉 立法會選舉 選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廉署 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