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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曉行動3青年集結判囚12至16月 官指求情「賣慘」博輕判 無補於事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期間,上水有人堵路及焚燒交通燈柱,3名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12及16個月。對於有被告求情指事後寢食難安、令家人痛心,裁判官陳炳宙直指「犯法後先喺法庭賣慘,實在無補於事」,經審訊被定罪後的悔意「只係博取輕判嘅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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