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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案12人受審 促按被捕地點過程衣著定罪 控方:親身參與否 在場已鼓勵暴動

【明報專訊】有網民於前年10.1國慶發起多區集會,其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12名介乎16至24歲的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另兩名被告被指藏有一把鐵槌及一支雷射筆,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稱,各被告無論有否親身參與,他們都與其他暴動者有共同目的,又或他們蓄意在現場鼓勵了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故法庭應根據他們被捕的地點、過程、衣著裝備等,裁定他們罪成,否則可考慮交替的非法集結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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