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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控罪撤 黃耀明區諾軒守行為 控方認無直接證據涉酬邀籲投票

【明報專訊】歌手黃耀明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下台前說「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3年後黃及區被廉署起訴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控方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追問下承認,沒直接證據顯示區諾軒向黃耀明給予報酬,或邀請黃作投票呼籲。羅官最終下令二人分別自簽2000元擔保、守行為18個月,其間須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以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罪行,兩人控罪終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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