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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特首倘貪污 中央「定看在眼內」 稱不能單受制本地法律 查錫我質疑人治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參選特首時,政綱列明會將《防止賄賂條例》(《條例》)第3、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惟日前以特首憲制地位為由明言將「走數」。她昨解釋,特首須向中央、特區負責,不能純粹受制本地法律,若過度受公眾問責限制,亦會影響其憲制功能;但她強調若特首貪污,中央政府定看在眼內。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稱,不能理解林太理據,行政主導不等於無制衡;又稱公務員收受利益亦須遵守規定,特首理應受更嚴格限制,連同近日3高官出席奢華飯局事件,質疑特區政府是否已不再重視廉潔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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