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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自揭記者拒捕案判錯 押後再判「不可緩刑」

【明報專訊】網媒「娛賓」時任女記者被指於去年母親節深夜,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4名警員,她否認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警長在被告沒頑強抵抗下使用胡椒噴劑並不恰當,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兩年。惟約兩小時後,嚴官發現判刑有錯,隨即再開庭並致歉,指該控罪不可判處緩刑,「我必須覆核我自己」,決定先為被告索取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再判刑,被告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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