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針對「起底」行為提出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其資料,而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犯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傳媒界亦憂慮是次修例為新聞報道再添紅線,要求政府清楚交代豁免條文是否仍適用於新條文。 相關字詞﹕修訂《私隱條例》 私隱條例 私隱條例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