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年11月2日銅鑼灣反修例示威,17歲男學生涉堵路、管有玻璃樽和打火機燃料等,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判刑稱,年輕並非贖罪券,被告行為反社會,須處阻嚇刑罰。他又強調「違法不一定達義」,那些從旁搖旗納喊、提供物資的人要為事件負上最大的道德責任。 相關字詞﹕區域法院 銅鑼灣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毀壞財產 非法集結罪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