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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入境例只限禁來港客登機 大律師會促主體法例列明

【明報專訊】保安局提出修訂《入境條例》,加入保安局長可訂立規例賦權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大律師公會早前提出意見書,認為此舉是限制香港居民和他人離開香港;保安局反駁稱修例針對來港而非離港航機。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聲明,稱即使考慮到主體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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