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正因不同案件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前年10月5日涉在港島參與「反禁蒙面法大遊行」,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黃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在未經批准集會使用蒙面物品罪,押後判刑;古則否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押後3月23日開審。 相關字詞﹕東區裁判法院 蒙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古思堯 黃之鋒 禁蒙面法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