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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涉國安罪行截聽 受國安委監督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表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處國安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時,要嚴格按照《港區國安法》第43條訂明的細則進行。他說,制定細則時已充分考慮到一般截取通訊的必要和相稱性,而且警方採取行動要向國安委匯報,由國安委監督,並稱有關監督謹慎。他否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在國安法實施後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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