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休班警員去年10月在太古城中心偷取一張信用卡後,即日消費逾2.5萬元,包括購買兩部iPhone 11,他早前承認各一項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張志偉表示,現時信用卡詐騙案十分普遍,且信用卡非常容易使用,故判處被告監禁5個月,以收阻嚇作用。 相關字詞﹕警員犯法 監禁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偷竊 休班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