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維持上訴庭就《緊急情况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合憲的裁決,認為《基本法》本身已賦予行政機關部分立法權力,政府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時,亦應擁有寬廣和彈性的權力,又認為基本法、立法會、法庭以至緊急法本身亦足以從中作出制約。 相關字詞﹕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緊急法 終審法院 終極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