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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促裁定「犯暴動不限現場」 指物資站哨兵家長車 可視共同犯案

【明報專訊】健身東主夫婦與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當時區院法官郭啟安理由是案中3人並非置身暴動現場,缺乏「集體性質」,控方指稱被告「共同犯案」不成立。律政司考慮約兩個月,上周二將涉及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的部分法律爭議轉交上訴庭,指稱郭官判決錯誤,即使並非置身暴動現場者,如「物資站」、「哨兵」、「載犯(家長車)」、「遞磚」等,亦可視為「共同犯案」而罪成。律政司回覆本報表示,今次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並不影響案中的無罪裁定,但因司法程序未完,不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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