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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安寧」不足定罪 官:暴動須有蓄意暴力

【明報專訊】法官郭啟安昨在判辭中再次提及何謂「暴動」。他解釋,「暴動就是非法集結的惡化或進階」,無論非法集結或暴動均須具備「破壞社會安寧」元素,前者犯罪者須有如堵路、敲打硬物等「威脅使用暴力」行為,後者須有如縱火或持刀等「蓄意使用暴力」行為,威脅必須是「相當及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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