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港聞一

澳門前年修例 國安案須華籍法官

【明報專訊】根據全國人大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中央國安機關會按需要在港設立機構,引起內地國安在港執法的疑慮,有本港律師擔心有關機構是否受本港法律規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人大撰寫的條例已授權個別人士在港執法,他們便受法律規管。澳門2009年完成23條立法,法例一直由澳門司警和當地法院執行,但澳門近年修例,增設4個司警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規定由中國籍法官審理。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