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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列明 可聘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明報專訊】香港回歸後沿用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並保留聘用海外法官。《基本法》容許本港聘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終審法院亦可按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無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出任,對其他法官不設國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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