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2月8日起規定從內地抵港者須強制檢疫14天。一名裁縫涉於抵港後第8日試圖出境,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授權人員許可而離開檢疫地點罪」,被判囚4星期。裁判官在判刑前發現,被告申報的檢疫地址是一間商場店舖,遂要求控方解釋,控方稱會向衛生署反映。 相關字詞﹕判刑 家居隔離 強制檢疫 新冠肺炎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