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聞

港聞一

判辭:「共同目的」無關動機 依實際行為推論

【明報專訊】案件爭議之一是盧建民就暴動定罪的上訴許可,指出原審法官錯誤地就「共同目的」的法律原則引導陪審團。上訴庭在判辭反駁,稱暴動罪其中一項構成元素為非法集結罪,普通法下非法集結罪元素包括集結者懷有共同目的,可以是非法或合法,甚至純粹為破壞公眾安寧,法庭可從他們的實際行為推論。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