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網台主持鄭永健於2015年在區議會選舉中,用金錢利誘兩人在特定選區出選,以「𠝹票」手段「清除目標」,被裁定6項選舉舞弊及1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判監3年3個月。鄭雖已服刑,但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終院一致駁回其上訴,指出若提供或收受利益的行為傾向削弱選舉公平、公開及誠實的性質,便會視為犯罪。 相關字詞﹕終審法院 選舉舞弊 賄選 區議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