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男同志海外婚後返港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被房屋委員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他早前提司法覆核,認為房委會決定涉及性取向歧視,昨日獲判勝訴。高院法官在判辭中表明,低收入已婚同志同樣有住屋需求,相信需求不比異性伴侶低,雖說房委會協助異性伴侶置業的理由合理,但會方未能證明已婚同志加入輪候冊如何造成影響,政策已構成性取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庭頒令撤銷房委會決定,事主的公屋申請恢復,毋須重新輪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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