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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同樂 第630期

書與人生:大律師的法庭日誌

【明報專訊】在香港,律師分兩種,負責訟辯工作、即打官司的是大律師(俗稱「大狀」),而主要專注於法律文書等事務的稱為律師、事務律師,有時事務律師也需出庭,但有所限制。由於香港的法庭聆訊採用「對訟式制度」,即由訟辯雙方各自向法官提出法理依據,以不同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判決。在這制度下,大律師的訟辯能力對判決有決定作用。庭上要有理有節表達己方的陳述及主張之餘,也要應對另一方所提的理據。想要雄辯滔滔,首要有實力,這實力,潘展平說在中學時:「首先要考試考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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