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通通識 第739期

概念解碼:私隱

【明報專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列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被非法破壞。為落實公約責任,香港於1996年12月起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設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監察、監管、促進及確保條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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