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刊

星期日生活

同場加映:家中「露出」也犯法? 論「有違公德罪」的界限

【明報專訊】日前,一對男女在一個住宅單位露台上演活春宮的影片在社交媒體上廣泛流傳。據傳媒報道,警方其後以「作出有違公德行為」拘捕片中其中一人。另外亦有說法指,兩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即「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况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當然,作者無意(亦難以)單憑片面的傳媒報道,評論已經進入警方調查階段案件的具體案情。本文只是旨在概述適用於本港的法律原則。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