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人大常委會因應特首提請,解釋了《國安法》中兩項條文,包括第14條關於國安委職能,及第47條關於法院向特首申請證明書。兩條文與律師資格並不直接相關,人大也沒有一錘定音「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這是與以往「釋法」不同之處:中央不是直接出手解決一個具體問題,而是由現有條文中釋出(解釋?釋放?)一套機制、程序,交特區自己處理。 相關字詞﹕國家安全 職權 人大釋法 海外律師 國安委 港區國安法 三言堂 林妙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