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評羊村繪本案(三) / 陳文敏

【明報文章】法官根據終審法院在「希慎案」中所訂下的四個步驟,審視煽動罪是否符合言論自由的憲法要求。第一是煽動罪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這點並無異議。第二是煽動罪和保障國家安全之間有合理關係,這一點法官的處理顯得有點輕率。例如引起民眾之間的不滿,或對政府的藐視,在民主自由的國家這些情况並不罕見,但卻並不見得因此便會危害到國家安全。納米比亞最高法院便曾指出,人民對政府的藐視,並不等於對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繪本中對12港人案的被告表示同情,法官認為這會令小朋友認為這12人受中國不公平地對待,但即使如此,是否便表示這會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叛離或憎恨,甚至因此而引發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况?如果批評或表達不滿便等同引起憎恨,叛離,藐視或不滿,進而等同危害國家安全,那言論自由還有什麼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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