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上星期談到法院就發表煽惑文字罪的分析犯了兩項基本錯誤,一是錯誤運用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清晰的要求,二是誤解了相稱性的要求。 相關字詞﹕言論自由 法院 判詞 普通法 煽惑 港區國安法 法政隨筆 陳文敏 譚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