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愈走愈遠 / 陳文敏

【明報文章】早前立法會通過修例,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這片語作出定義,當中有不少令人費解的地方。例如「擁護」的意思是「在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這定義的前半部分基本上反映了香港法院和人大釋法對擁護的解釋,但何謂「信奉」?「遵守、支持及維護」都是一些行為的表達,但「信奉」卻是個人的信念。遵守、支持及維護可以是出於責任,但卻不一定要信奉,這一點對公務員保持中立的原則至為重要,不論公務員信奉什麼,均要遵守,支持及維護《基本法》及特區政府的施政。我們的體制從來不要求任何人信奉什麼,強迫市民信奉某些東西,便可能違反《基本法》第32條保障香港居民信仰的自由。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