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法官離任 / 陳文敏

【明報文章】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提前退休的消息受到社會廣泛討論。左派報章狠批沈官近年釋放多名被控參與暴動人士,另一些評論則認為沈官早年亦曾判處參與「魚蛋革命」者罪成,兩者功過相抵。然而,這兩種看法均沒有考慮法官判決的理由。刑事檢控是政府透過司法程序剝奪市民人身自由的機制,為保障這個機制不會受到濫用,司法機關必須保持中立,就證據作出公平客觀的裁決。面對政府龐大的檢控機器,普通法發展出多項程序性的原則,拉近雙方在資源上的差距,以保障公平審訊,例如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必須達至沒有合理疑點的標準等。如果法官認為警方證人的證據自相矛盾,難以令人置信而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是法官的責任。如果法院必須將所有政府認為觸犯法律的人士入罪,法院只會淪為政權的工具。這並不是說法院要和政府對着幹,而是法院必須公平獨立地就證據裁決,證據確鑿的情况,被告應被判處罪成,但當證據存有合理疑點時,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是法院的責任,也是獨立的司法制度的可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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