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文敏

法政隨筆

法院的承擔 / 陳文敏

【明報文章】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英國法務大臣(Lord Chancellor)根據《審裁處、法院及執行條例》修訂《僱傭審裁處及僱傭上訴審裁處收費命令》,大幅提高向這些審裁處提出訴訟的收費。相關的收費命令是依據國會通過的條例修訂,其合法性應該是無可置疑的,但英國最高法院在R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一案中裁定該命令違法。首先,該命令在實際運作中嚴重削減市民向審裁處提出訴訟的權利,而這權利是法治的重要環節,也是憲法性的權利。其次,法院的角色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當法律的用詞是一般性或含糊的時候,為確保在民主立法的過程中,國會不會不經意或未完全考慮普遍性條文的所有影響,法院會假定除非條文明確規定或有必要作出相關推論,否則一般性的條文或用詞並不會削減市民的基本權利。若國會要限制一些憲法權利,便必須明確規定,所以法院裁定一般性的法律授權,並沒有賦予法務大臣作出削減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憲法權利。這項解釋法律的原則,被稱為principle of leg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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