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吳靄儀

法政隨筆

怎樣滿足「不危害國安」 / 吳靄儀

【明報文章】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裁決,《國安法》之下,被告若未能滿足「不危害國家安全」的首要條件,則法庭不能考慮普通的保釋因素,但終院並無進一步說出,法官要根據哪些考慮才能判斷「不危害國家安全」這個條件可得到滿足。這是個重大漏洞,後果嚴重。在終院此指引之下,被拒保釋者已近百人,遭「未審先囚」長達數月,釋放遙遙無期。人身自由是普通法之下最根本的人權,法庭實在有責維護,不讓非法剝奪。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限制報道保釋程序的內容,公眾只知結果,過程、辯論、理由,諱莫如深。雖然聆訊公開,但限制報道的實際結果,與閉門相去不遠。「公開的公義」(open justice)是法庭程序公義的根本。公開,就是向公眾交待,讓人人看到並得以評論公義是否得到履行。限制報道難以達到這個目標,尤其是涉及亟需法庭向公眾澄清法庭會如何實施的《國安法》。從少數高院就保釋申請頒布的判決書,理由不但片面虛泛,部分甚至令常人莫名其妙,無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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