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期,我作為港大法律系一年級本科生,學習到一個關於警權的原則,就是警員如要拘捕一名市民,他必須在行使拘捕權時,告訴該市民他基於什麼法律上的理由拘捕他。如警察沒有告知有關理由,拘捕便是違法的行為,被捕者有權依民事訴訟程序索取賠償。 相關字詞﹕標準 刑事毀壞 普通法 裁決 檢控 自由 警權 拘捕 法政隨筆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