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專欄

陳弘毅

法政隨筆

刑事程序中的三個標準 / 陳弘毅

【明報文章】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期,我作為港大法律系一年級本科生,學習到一個關於警權的原則,就是警員如要拘捕一名市民,他必須在行使拘捕權時,告訴該市民他基於什麼法律上的理由拘捕他。如警察沒有告知有關理由,拘捕便是違法的行為,被捕者有權依民事訴訟程序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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