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今年6月「唐英傑案」正式開審之前,被告曾對律政司就此案不採用陪審團發出的證書提出司法覆核。根據《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安全等理由,發出此證書,指示案件在高院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由一名法官會同陪審團)審訊。唐在高院原訟庭未能取得司法覆核的許可,上訴時上訴庭維持原判。 相關字詞﹕檢控 審訊 基本法 陪審團 港區國安法 司法覆核 律政司 唐英傑 法政隨筆 陳弘毅